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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罗XX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征地拆迁
  • (2019)渝04民终9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丽律师
解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胜诉的关键:1、2011年12月红卫居委会与第三人罗某杰签订《征地协议》是否有效;2、彭某仙农户提出的“红卫居委会经建组将2.27亩土地块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彭某仙农户”的请求是否成立。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1998年,经建组承包给彭X仙农户承包地,承包代表人为彭X仙,共有人为吴某珍,承包地确认面积4.08亩,承包地2块。2011年12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红卫居委会(以下简称:红卫居委会)与第三人罗XX签订征地协议,征用彭X仙农户的地块用于新建村道,征地面积为408.2平方米,补偿金额为21675元,该补偿金21675元第三人罗XX在签订协议时领取。2016年5月,因2014年夏天彭X仙农户代表人彭X仙在重庆市网上信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复彭X,你所反映的关于强占耕地问题、关于幼儿园受阻问题不属实,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对你提出的恢复耕种了30几年的承包地2亩的要求不予支持。第三人罗XX系退休干部,系承包代表人彭X仙的公公,承包共有人吴某珍之夫。2018年11月,秀山县人民法院组织彭X仙农户、红卫居委会、经建组及某镇政府和争议地块四至承包户人员现场勘察,争议地南北为已硬化公路,东为国家土,西与王X家地相邻,南北已硬化公路,中间为长57米的未硬化公路,争议地块东南北三方可定界,但西方已推平,并修建有房屋,原地面貌已毁,到场人员均确认与王X家无法确定边界。
彭X仙农户上诉请求: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请求改判为:1.判令确认红卫居委会于2011年12月与第三人罗XX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2.判令红卫居委会及经建组停止侵害,向彭X仙农户归还其承包的位于重庆市秀山县某镇红卫居委会经建组地块2.27亩土地并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3.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红卫居委会及经建组承担。
案件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2011年12月红卫居委会与第三人罗XX签订《征地协议》是否有效;2、彭X仙农户提出的“红卫居委会经建组将2.27亩土地块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彭X仙农户”的请求是否成立。
案件结果 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确认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红卫居委会于2011年12月与第三人罗XX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
驳回彭X仙农户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彭X仙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红卫居委会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彭X仙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红卫居委会共同承担。


  • 2019-07-23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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