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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售房屋过乙方且过户,乙方不支付尾款,造成甲方钱财两空

  • 房产纠纷
  • (2017)冀1082民初52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颖律师
在本案中,起诉时关键的是银行,将银行列为第三人,银行提供的证据更有利于甲方,从而保障甲方的利益。

案件详情

  甲方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后期尾款以XX按揭方式支付给甲方。但是乙方在甲方过户后,XX已经批贷将要放款的情况下,乙方故意阻挠XX放款,主动向XX发送举报信和律师函声称无支付能力,要求XX不向甲方放款,造成甲方钱财两空。

  甲方提出诉讼请求,一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是请求乙方支付剩余尾款。甲方在诉讼过程中将XX列为第三人。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XX向法院提交了整套证据,证明乙方的违约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乙方则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XX贷款、其资质不符合贷款要求造成贷款未获审批为由,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XX通过提供证据证明乙方因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已经不具备贷款条件,故停止发放贷款。

  最后,法院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尾款给付方式为贷款,那乙方实际是对自己的信用贷款进行了承诺,乙方自认为你可以获得贷款审批,并发函终止了XX贷款的审批,是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获得XX贷款。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办理了过户,乙方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故支持了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尾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障了甲方的权益。


  • 2017-10-13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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