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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标的物的执行

  • 诉讼仲裁
  • (2018)黔01民终36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瑶环律师
如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该执行标的。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张某诉刘X、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刘X、于X归还借款人民币26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黔0103执2949号执行裁定书,随即查封了被执行人刘X名下的雪弗兰轿车一辆。

  车辆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之女刘XX即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自己才是涉案被查封车辆的购买人、使用人,涉案车辆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是基于父女关系,但是该车辆并不属于被执行人刘X的个人财产。

  办案经过:本案经过执行法院受理、一审及二审阶段,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简述案件的结果…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当事人核实有关证据及事实,搜集相关证人信息。

  法院认为:原告刘X享有足够阻却执行的权利,主要理由如下:一、原告系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原告能够提交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确认原告出资购买案涉车辆并完善相关手续;二、车辆属于动产的一种,车辆的登记并非所有权的依据。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见,原告在2016年8月购买车辆后实际使用案涉车辆,并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即指被执行人刘X)实际控制案涉车辆;三、原告将案涉车辆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目的在于使用第三人的专段号牌,虽然存在一定过失,但并非严重的恶意。原告从2013年起就一直参与专段号牌的抽取,庭审中对于将案涉车辆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的说明合理可信。

  因此,原告实际出资并实际占有案涉车辆,也能够合理说明登记案涉车辆于第三人名下的原因,原告提出异议成立。

  判决:一、停止对登记车牌号A9KN**,发动机号x x x x x,车架号xxxxxxxxxxx的雪佛兰牌x x x x x
x型轿车的执行;二、发动机号1x x x x x x,车架号xxxxxxxxx的雪佛兰牌xxxx型轿车归原告刘X所有。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8-06-2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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