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在每周一至周四18:00-21:00,周六9:00-21:00陪同小孩。后原告经常带孩子,因为当时被告的工作性质要经常出差。后被告再婚后原告依旧定期给孩子存钱、带孩子上培训班、给孩子买衣服、周末带孩子出去吃饭游玩、暑假带孩子出去旅游等等,尽到抚养孩子义务。#年#月份开始孩子经常向原告倾诉现在家庭带来的“冷暴力”,原告因为此事和被告及其妻子产生冲突,多次报警,主要原因被告现任的妻子总是认为原告破坏他们生活并多次辱骂原告,把对原告不满的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被告亦对之置之不理。被告重新组建的家庭后现有三个孩子,还带着两个老人生活,生活的环境让孩子得不到足够的关爱,反而受到被告和其妻子的暴力,故原告特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