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简述案情内容…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原告称,原被告之前办理过一个结婚证,但是,应该是一个假的,上面的身份信息与原告不符,且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登记。
办案经过
经代理人核实,结婚证上面的日期是1995年2月19日,不属于事实婚姻。又向原告居住的居委会及派出所调查发现,原告曾用名与结婚证相符,只是出生年月日信息有误,但经核实,这一错误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经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了原告就是结婚证上面的女方,解决了事件的法律关系和主体资格问题。
进入诉讼环节以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制作了加盖人民法院公章的调解书,顺利结案。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达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
律师说法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