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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上面的信息与原告不符,原告要求起诉离婚,经各方调查并开具证明,成功起诉并调解离婚

  • 婚姻家庭
  • (2019)湘0724民初17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新律师
介入以后,透过细致的调查,准确界定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基本事实,并迅速办好了相关证明,顺利立案。又多次与被告细致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离婚的调解意见。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简述案情内容…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原告称,原被告之前办理过一个结婚证,但是,应该是一个假的,上面的身份信息与原告不符,且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登记。

  办案经过

  经代理人核实,结婚证上面的日期是1995年2月19日,不属于事实婚姻。又向原告居住的居委会及派出所调查发现,原告曾用名与结婚证相符,只是出生年月日信息有误,但经核实,这一错误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经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了原告就是结婚证上面的女方,解决了事件的法律关系和主体资格问题。

  进入诉讼环节以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制作了加盖人民法院公章的调解书,顺利结案。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达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

  律师说法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2019-11-08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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