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因感情不合,男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夫妻共同债务35万元,由男方负担15万元,女方负担20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通过与女方沟通,得知女方也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同意离婚,对婚生子归男方抚养也没有意见。主要针对财产与债务有意见,沟通后代理人立即前往当地车管所查询男方名下车辆信息,得知男方名下隐藏了三辆车没有向法院提供。后又帮助女方收集女方的5张信用卡的欠款信息、账单、平时消费的发票、收据等,以
真实女方信用卡的消费均是用于家庭开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上,男方看到代理人为女方提供的车辆查询信息,一番狡辩,然而车管所出具的书证证明力度男方否认不了。
男方针对主张的35万债务其中的5万提供证据,欲证实该5万元是婚内其向朋友所借,代理人质证否认该借款,男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5万元借款用于家庭开支,且女方自始至终不知道该借款,最后法院没有认定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30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签字,银行借款,这笔无话可说。
案件结果
最终男方主张的35万元债务,5万元没有认定,另外30万元由男方负责清偿235280元,女方负责清偿64720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第二款(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