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月*日,原被告签定合同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购买天天山XX3号**单元2**室,被告在2016年*月**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在交付后180工作日内,被告办理权属登记。
现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不动产证书,原告向开发商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办案经过
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文登区人民法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了本案,2019年5月8日法院作也判决。原告对判决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本律师出庭辩护,二审法院作出:撤销(2019)鲁1003民初2170号判决;
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案件结果
2019年 9月11日,威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2019)鲁1003民初2170号判决; 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若买受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接收房屋的,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即视为商品房交付日。因此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后推180个工作日计算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