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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结(季付)客户,要及时结算、确认并主张债权

  • 合同事务
  • (2017)津0116民初348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小勇律师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事实材料和意见,从而使审判人员得到更全面的案件信息,让办案法官正确地认实事实和适用法律,提高办理质量。

案件详情

  律师分享:

  买卖合同是企业日常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也是证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合同交易关系的最直接证据。但是,双方之间不管是连续交易或是一次性交易,买卖双方之间都应该在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对账或结算,以明确双方债权债务情况,结算周期一般以一个月为宜。

  为了规避风险,对于月结(季付)客户,要及时对账、确认货款或服务费用金额,从而形成确认债权,避免对合同金额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不利于自身的权益。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液化天然气供销合同》,合同对销售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截止2016年11月25日(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原告累计向被告提供价值265041.24元的天然气,被告仅支付16万元,尚欠105041.24元。故起诉。

  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支付天然气货款105041.2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663元,共计134704.24元。

  被告天津市XX服务公司未作辩称,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其主张提交的证据包括:1、《液化天然气供销合同》;2、气量气款确认单;3、银行业务回单。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天然气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向被告提供了天然气,双方确认天然气款265041.24元,被告自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分11笔给付原告货款16万元,尚欠105041.24元。

  查明事实:

  2015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液化天然气供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液化天然气,合同履行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双方或任一方提出合同终止之日或重新签订合同之时,结算方式:双方以预付款进行结算,结算日为每月25日24时,结算期为上月26日零时至当月25日24时,当期气款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卖方向买方开具收款通知书。双方以购气预付款进行实际气款结算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买方自拖欠应付气款超过七个工作日起,除需缴纳所欠气款外,每拖欠一天,需向卖方支付该结算期气款0.3%的违约金等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向被告提供天然气,经双方确认,液化天然气款共计265041.24元。被告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6年9月14日分11笔给付原告货款16万元,尚欠105041.24元未付。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天然气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天然气款未付,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给付原告货款及相应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XX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XXXX公司货款105041.24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72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01-23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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