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1(曾用名林2),女,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辩护人臧燕妮,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2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1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1及其辩护人臧燕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起至案发,被告人林X1在“MUA”和“樱桃”手机直播平台上,以发送“福利”为由,要求浏览人员在线发送“跑车”等礼物,在浏览人员发送一定金额的“礼物”后,林X1添加对方微信,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自己制作的淫秽视频。林X1通过直播平台按照浏览人员发送礼物的价值获利。经查,林X1制作并发送的视频经去重提取出20余段淫秽视频。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林X1在本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供述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X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林X1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涉案时间较短,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除被告人林X1供述不讳外,还有证人张某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单截图、赃证物品照片、上海XX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林X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1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等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