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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X在劳务市场受被告盛某、孙X雇佣,前往位于荣成XX世界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王X在截木方时,因脚手架上的钢管未固定掉落,砸中王X颈部,造成王X受伤。王X受伤治疗期间,承包涉案工程的建筑公司仅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续赔偿一直不予答复,雇主与建筑公司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经朋友介绍,王X联系到赵天宇律师,委托代理本案,起诉雇主及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赵天宇律师第一时间向王X了解案发经过及已有证据情况,王X因为受伤时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并没有事故现场的照片,并且因为是第一天到工地,也没有熟悉的工友可以出庭作证,对于事故责任方公司名称也不是很清楚,通过几次电话但没有录音。因为王X正在治疗过程中,赵律师通知其家属立即前往工地确认建筑公司名称,并让其在后续与两名雇主及建筑公司领导通话时做好录音,固定能够证明受伤责任主体的证据,并保留好全部住院病历及发票。开庭时,两雇主虽然极力撇清责任,主张王X不是其雇佣人员,但其当庭陈述与代理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存在多处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法院结合代理人提交的建筑公司签名的医药费发票、与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最终认定了王X是受盛、孙二人雇佣的事实,判决盛孙二人支付王X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各项损失合计32万余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全部赔偿金也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类案件的受害人往往是仅仅工作几天的雇员,其受雇于包工头个人,没有与施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更没有书面的雇佣合同,甚至有些案件当事人在受伤时都还没有结算过工资。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因为工作时间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时无法第一时间取得人证及物证,为以后的诉讼埋下证据不足的隐患。因此在事故受伤后,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好第一时间咨询律师,为以后协商不成诉讼做好准备,否则有很大可能性会在诉讼中,因对方当庭否认事实,己方证据不足导致败诉,无法取得应得的损害赔偿。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往往是要承担连带赔偿的,因此该类案件执行起来相对有保证,受害人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在法律范围内最大程度上弥补自己受到的伤害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