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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9)粤1226刑初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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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粤1226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练X,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德庆县。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欧观婷,广东XX律师。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X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练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东辉XX门口处(G321线137公里780米)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X重伤二级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练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练X只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练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练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练X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练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练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对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练X如实供述、坦白,是初犯、偶犯,并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应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练X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练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悦城镇东辉XX门口处(G321线137公里780米)时,与王X驾驶的粤H×××**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杨XX)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练X、王X受伤,两辆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德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练X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管理登记且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与没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借道通行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此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王X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练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被告人练X及王X均不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肇庆市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了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

  经德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X的损失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练X和家人与被害人王X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被害人王X对被告人练X表示谅解。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练X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警情信息表,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练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依法由其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练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练X还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练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其意见和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练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练X有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练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XX


  • 2019-08-30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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