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胡XX2003年与他人合伙承建被告江西某公司办公楼、食堂和住宅楼,江西某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未付。2011年8月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下,胡XX的两个合伙人与江西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后被告支付了部分钱款,剩余XXX.4元无力支付。2012年8月,胡XX的合伙人向抚州市临川区XX起诉要求抚州市某公司偿还工程欠款,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8年6月,抚州市某公司被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胡XX的两个合伙人向其管理人申报债权未获认可,于是决定起诉江西某公司确认享有破产债权。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既有胡XX和其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也有工程承建中的挂靠,还有与被告江西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被告又已经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法院指定了管理人。另外,胡XX他们享有的债权,已经有十多年,如何举证证明诉讼时效,是本案的另一关键。胡XX的合伙人之前曾向法院起诉过一次,本律师通过到法院调取相关案卷材料,获得了重要的证据材料和线索。经过认真研究,充分准备,胡XX等人也积极给予配合,最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请。
案件结果
确认胡XX对江西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金额为XXX.4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