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民终2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X,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王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赵X因与被上诉人石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秦XX
审判员程X
审判员毛晓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