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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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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豫07行终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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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豫07行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卫辉市xxx乡三里岗。

法定代表人王XX,乡长。

出庭负责人牛某某,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委托代理人牛晓培,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卫辉市XX。

法定代表人范xx,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卫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原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马XX与被上诉人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卫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马XX系卫辉市xxx乡斜道村人,与马XX、马XX(任xx的前夫)系亲兄妹,三人的母亲叫来xx。2004年斜道村村委会进行土地调整,马XX、马XX、来xx与任xx、马XX及二人的两名女儿马XX、马XX共7人作为同一农业承包户成员参加土地分配,共分得土地15.4亩(包括一类地、二类地及三类地),其中一类地七亩。马XX于2010年去世,来xx于2014年去世。2010年马XX去世后,本案涉案的一类地7亩由任xx耕种。2012年,该七亩地被征用,每亩补偿款3.2万元共计22.4万元,全部由任xx一人领取。2014年11月,马XX、马X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xx返还马XX、马XX、来xx的土地补偿款9.6万元及利息。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xx支付马XX、马XX土地补偿款85333.33元及利息。任xx对判决书不服,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原系同一承包户内部的家庭成员,后在2011年双方对地块的耕种进行调解并实际履行,故双方对涉案22.4万元款项的争议,实质上是对被征用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政府部门处理,法院依法不予审理。裁定撤销原判,驳回马XX、马XX的起诉。马XX对终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定的事实与理由与二审判决书一致,并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豫07民再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

2016年8月13日,马XX申请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为马XX、马XX、来xx三人曾于2004年实际承包的经营耕地进行确权。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认为马XX与任xx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安政文【2016】85号“关于对马XX申请土地确权一事不予受理决定书”,对马XX要求土地确权的申请不予受理。马XX不服,向卫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卫辉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卫政复决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马XX向xxx乡人民政府申请的事项属于同一承包户内部财产分配问题,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决定维持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马XX仍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和卫辉市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原审认为,马XX与任xx作为同一承包户,在2004年村里调配土地时对所分配的土地面积及位置并无争议,其要求确认的实质上是作为家庭成员内部对所承包土地的份额和由此产生的相关权益的分配,属于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权的内部争议,依法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确权范围。马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该规定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马XX在2004年作为马XX承包户内的成员已经实际取得了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限于发包方即村委会对土地的调整,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权的内部分配不适用该规定,马XX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卫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马XX要求撤销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马XX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上诉人马X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2004年本村最后一次调整耕地时,份额均落实到人,再登记到户。一类大坑地被征用,赔偿款全部被任xx领走,侵害了马XX、马XX、来xx的利益。2013年,斜道村委会将原始户口簿一分为二,成为两个农业家庭承包户,应当对现耕种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对上诉人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两家没有争议。因村委会、乡政府、卫辉市政府不给上诉人按规定走申报程序,导致上诉人拿不到土地使用证,原审法院却不予纠正。马XX是独立的农村家庭承包户,符合土地确权政策。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卫辉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同乡政府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其实质是作为家庭成员要求对其家庭内部所承包土地的份额和由此产生的相关权益进行分配,属于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权的内部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确权范围。故卫辉市xxx乡人民政府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卫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该不予受理决定书结果正确。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长城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随 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明素娟


  • 2018-03-20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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