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XX与俞X、王X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和平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1民初3885号
原告:谭XX,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天津XX律师。
被告:俞X,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天津XX律师。
被告:王X,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XX。
法定代表人:杨XX,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该站干部。
原告谭XX与被告俞X、王X及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谭XX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谭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谭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XX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