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7年期间,王X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张X借款,李X予以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因王X、李X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借款,张X遂于2017年10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X和李X归还借款本息。李X知悉后,因其与妻子姚X系事实婚姻,子女早已成年,遂在张X起诉还款的当日与妻子姚X补领了结婚证,并于次日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所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姚X所有。张X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X与姚X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夫妻恶意串通,试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认定李X与姚X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张X与王X、李X的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X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为前提。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串通,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造成夫妻另一方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对债务人以离婚财产分割为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一旦知晓,可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