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民终1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XX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
负责人: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河北XX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原告经就读******学院办理被告XX卡6*** **04 **** ****
。2017年底,原告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被告登记上述XX卡逾期及违约信息,在原告不知情下,其逾期及违约余额竟达**万元之多。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取消原告上述逾期征信记录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要求被告取消原告个人信用逾期及违约信息记录,并承担XX卡(卡号******04*******)逾期及违约等费用******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本案原告在办卡时不知自己申办XX卡为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不知自己在十年前透支600元,未注销XX卡便不再使用,期间没有收到XX催收通知,十年后原告因需贷款,才得知自己征信有一不良记录,并且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高达50000多元。
起诉后,原告依法申请法院调取原告向被告申领该XX卡的申请表、合同及催收记录,以证自己办卡时不知情为信用卡,并且未收到催收通知,导致不良征信及利息、违约金。
经审理,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基于被告所主张透支利息已经具有惩罚性质,且被告丢失原、被告之间的原始合同以及领取信用卡申请表,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信用卡及风险的义务,故本院酌定原告在本案中仅需向被告支付欠款本金及滞纳金等费用共计26478.94元(52957.88×50%),被告取消原告苏XX个人信用逾期及违约信息记录。
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本案二审法院认定:XXX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卡XX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卡XX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上诉人作为本案的信用卡发卡XX,无法提交被上诉人所申请信用卡的相关书面材料,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被上诉人履行了前述法定的明确告知义务,故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信用卡本金及滞纳金等费用的一半,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一审判令其删除被上诉人的不良信用记录问题。因上诉人未尽到对被上诉人用卡的明确告知法定义务,且上诉人在二审当庭也明确了被上诉人的不良信息由其上报中国人民XX所致,一审判令上诉人删除被上诉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无不妥,故对于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中国某XX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26478.94元;二、被告中国某XX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对原告因信用卡透支在人民XX征信系统中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删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最终判决XX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学生只需负担一半的利息及违约金,在这起弱小学生与XX维权的案件中,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平等。
律师说法
现在社会上,每个老百姓可能都会使用储蓄卡、信用卡,但在办理XX卡时应确认所办XX卡的类型及使用、风险情况。当然,根据XXX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卡XX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作为XX方,其在发卡过程中也应如实告知客户上述信息,以保证其知情权。最后提示一点,如不再使用该XX卡,请及时到XX办理注销手续,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白 月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王溪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