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XX
民事判决书
(2019)云2301民初3929号
原告:朱XX,男,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个体经营者,住楚雄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宝,云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云南XX律师。
被告:杨X,女,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元谋县人,公司职员,住楚雄市鹿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谋县人,农民,住楚雄州元谋县。
1、案情简介
原告朱X与被告杨X于2011年8月8日在楚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4年9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为朱X培。婚后,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为解脱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于2018年3月9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案号为(2018)云2301民初XXX号。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通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组织双方调解,通过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和好,没有离婚。但调解和好后,原、被告双方仍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感情,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没有任何和好之可能。因此,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办案思路
本案于2018年4月10日经楚雄市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律师通过与委托人沟通得知,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双方各自生活,见面只有争吵,还是无法建立良好的感情。通过分析,律师认为双方的感情却已破裂,无法和好,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而且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也较大。那么,就要考虑小孩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了,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少,本案最关键的就是小孩抚养权。因此,经办律师协助委托人收集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小孩随原告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加有利。
3、办案经过及结果
2019年8月19日李忠宝律师及其指定的律师助理作为朱X与杨X离婚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我们得到授权后,及时查阅案件材料,向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及时协助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2019年9月12日,准备好各种诉讼材料后向楚雄市人法院立案。2019年12月9日,楚雄市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离婚、小孩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按月支付扶养费的诉请,只是由于被告无经济来源,抚养费没有全额支持。
4、心得体会
在办理本案的同时,本所还接受了朱X之兄朱X林与朱X和杨X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本不该发生,但由于朱X、杨X闹离婚,杨X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拒绝配合朱X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朱X林无奈之下在得到朱X的支持后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律师认为朱X和朱X林的诉求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的到法院的支持。
审判员 徐红燕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