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14时36分左右,何某某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自古XX往古竹镇四维村四维沙XX方向行驶,行驶至线××××沙场路段,与相对方向由原告郝XX驾驶并搭载案外人郝**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了第44160XXXX0000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某某驾车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相遇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事故,其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郝XX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车辆粤L**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XXX元,有效期为2018年4月1日00时至2019年3月31日24时止,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原告郝XX受伤后被送往河源市*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10月10日出院,共住院31天。出院诊断:1、右胫骨平台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3、右膝部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1、全休4个月;2、前3个月每月定期回院复查DR;3、适当功能锻炼;4、1年骨折愈合可拆除内固定装置,费用约壹万伍仟元;5、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6、加强营养;7、定期复诊。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81278.92元,其中被告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支付给原告郝XX治疗费用30260.22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预先垫付了30000元。2019年2月15日,经广东**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郝XX右膝关节损伤达九级伤残,左踝关节损伤达十级伤残,用去鉴定费3200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10日内赔偿郝XX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但最终被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项目较多,专业性较强,而且每个法院在实务中的操作也不一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为申请鉴定、提起民事诉讼,自己切勿盲目去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出现失误,损失将不止几万,甚至几十万,会远远超过律师费,到时再想委托律师来弥补,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