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马XX与马XX(已去世),系马XX与刘XX(均已去世)的儿子,原告钟XX系马XX的妻子,原告马**系原告钟XX与马XX的儿子。约1986年,在马XX和刘XX的牵头主持下,被告马XX、马XX与马XX三兄弟共同出资建造位于龙川县XX***的*城楼房屋,l988年马XX出名补办了该房屋的建房手续。经多年修建完成后,原、被告家人均居住在该房屋。马XX、刘XX去世前,没有主持对*城楼房屋进行分割,马XX生前也没有与被告马XX、马XX二人就该房屋的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约定及约定该房屋为不可分割。2017年马XX去世后,*城楼房屋主要由被告马XX居住,钟XX家人在该房屋附近另建有房屋居住,原告钟XX及其儿子马**主要在广州市生活,有时也回家居住。近年来,原告钟XX、马**因*城楼房屋使用问题与被告马XX发生矛盾纠纷,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城楼房屋享有份额。另查明,马XX妻子已去世,其生育马*东、马*方、马*平三个小孩,马XX妻子为彭*芬。
法院认为,被告马XX、马XX与马XX兄弟三人共同出资,在其父母牵头下,修建位于龙川县XX**村的*城楼房屋,建成后共同居住使用,三人对该房屋没有约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及该房屋不可分割,根据原、被告具有家庭关系,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原告钟XX作为马XX的妻子对*城楼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原告马**作为原告钟XX与马XX的儿子,在马XX去世后依法享有对马XX该房屋财产继承的权利。因此,原告钟XX与马**享有位龙川县XX**村的*城楼房屋的不动产物权权利。对于*城楼房屋是否应当分割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本案中,*城楼房屋的共有基础是家庭关系,因之前共有的基础是马XX、马XX、马XX三兄弟,现马XX去世,且兄弟三人的家庭各自独立生活,双方不存在共同生活的法律依据,且被告马XX、马XX与马XX没有约定房屋不可分割,另原、被告存在家庭矛盾,因此原告请求分割理由正当。根据本案中共有人对房屋共有情形没有协议,因此,对该房屋按等份原则处理,即原告钟XX、马**对*城楼房屋享三分之一的份额,其余三分之二份额为被告享有。最终判决,原告钟XX、马**对于*城楼的房屋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析产及继承纠纷,1986年,在父亲主持下,由老大主要出资,老二和老三出资出力,共同建造了这幢房屋,后父亲及老大相继去世,老二和老三想独自霸占房屋,于是将嫂嫂及侄子赶出。后嫂侄二人来到律所委托了本律师,通过分析二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老大家庭在建造该房屋时出资巨大,且也曾在该房屋中一起生活,应当享有该房屋的份额。但由于年代久远,代理人帮其指导收集了相关证据,并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后起诉至法院,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帮嫂侄二人争取到了他们应得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