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02民初2236号
原告:陈XX,女,19XX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宁德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苗苗,福建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XX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
省宁德市XX。
原告陈XX与被告周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苗苗、被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准非婚生女陈X由原告抚
养;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2500元,从2019年1月3日开始直至女儿陈X18周岁为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育孩子产生的一半费用9000元(孕期产检费及住院费8000元、月嫂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2月认识,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X,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系陈X的生父,理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生育孩子的费用及抚养费,被告均不予理睬,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周XX辩称,因被告现在收入不稳定,若孩子由原告直接抚
养,被告愿意每月承担陈X的抚养费600-700元,若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的产检及分娩费用同意承担一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XX与被告周XX于2018
年2月认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同居生活,于2019年1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陈X,双方至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陈X出生至今跟随陈XX及陈XX父母生活,周XX未支付抚养费。截止至××××年××月××日原告因生育孩子支付产检及分娩费用共计6146.96元,庭审中,周XX同意支付陈XX孕期产检及分娩费用金额的50%。周XX毕业于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现从事安防工作。上述事实有陈XX、周XX的陈述及出生医学证明、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陈XX与周XX的非婚生女陈X自出生起跟随陈XX及陈XX父母生活,继续由陈XX抚养更有利于陈X健康成长。同时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周XX应自孩子出生起每月支付陈X抚养费1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陈XX主张周XX支付生育孩子费用的50%,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陈XX主张周XX支付月嫂费用10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X由陈XX直接抚养,周XX自2019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陈X十八周岁止,其中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的抚养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之后的抚养费于每月20日前支付;
二、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陈XX孕期产检及分娩费用
3073.48元;
三、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
审判员 宋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