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沈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沪0105刑初605号
刑事辩护
江丽春律师 当前活跃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897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沈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05刑初6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男,199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辩护人江丽春,系上海XX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8]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中止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及辩护人江丽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沈X发现上海XX公司子公司深圳XX公司运营的“见识”APP软件付费问答功能存在前端接口未限制频次的漏洞,遂在该平台注册多个账号并绑定其本人及“陈学文”、“徐文文”、“汪X”等人的支付宝账号,通过多个账号相互提问,并利用抓包软件反复多次回答的方法,共计窃取上海XX公司资金人民币17,201元。

  2018年2月2日,被告人沈X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上海XX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上海XX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订单记录、回答收入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中国XX公司提供的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被告人沈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X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沈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钱XX

  审 判 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芮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2018-07-31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江丽春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江丽春律师
5.0分服务:2897人执业:11年
江丽春律师
13101201****7195 执业认证
  •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0楼6座
上海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执业以来,已办理各类大小诉讼案件累计五...
  • 135 2489 2339
  • 1352489233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