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谋与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10955号
原告:周XX,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徐州市鼓楼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X,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司天双,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孟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