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XX公司、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1民终13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XX之三魅力东方货运市场仓库自编C10座105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党XX,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拓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X,男,200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拓城县。
法定代理人:张XX,系被上诉人牛X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X1,女,200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拓城县。
法定代理人:张XX,系被上诉人牛X1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XX,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拓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拓城县。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广东XX律师。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XX27层自编03、04、05、06单元。
负责人:詹XX。
上诉人广州XX公司、张XX、党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牛X、牛X1、牛XX、李XX、北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广州XX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取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逾期没有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张XX、党XX的上诉,本院另行制作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余XX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燕清
戴凯珊
陆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