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x、苏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801执9号
申请执行人:舒X,男,1966年7月16日,汉族,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委托代理人:刘XX、刀泽元,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苏XX,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景洪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舒X与被执行人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云280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舒X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XXX元及利息48733元、案件受理费8110元、执行费1516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桂C×××××的XXX、云A×××××的尼桑牌汽车,但无实际控制车辆,无法进行处置;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强制措施。经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李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