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
被告:卫XX 诉讼代理人:易轶律师团队
被告:王X
案情简介:
卫XX与王X于1986年3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鑫XX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卫XX,当前股东卫XX与王X。
王X自2009年开始在鑫XX公司上班,一开始在鑫XX公司负责做饭,后来在公司帮忙打款、记杂账,截至2019年5月29日开庭时,王X仍在鑫XX公司上班。
2017年4月,原告王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卫XX、王X(以下同时表述时简称二被告,分别表述时简称各自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
案件经过:
卫XX与王X均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为鑫XX公司经营所得。
王X向原告汇款的情形,王X称其汇款都是听从卫XX的安排,卫XX告知王X向谁转款,王X就按照指示打钱,不问原因,有的钱是从王X本人的账户转出,有的钱是从鑫XX公司的账户转出。王X认可自2017年11月起,鑫XX公司的银行账户由其保管,但王X自2015年左右就开始代公司向外打款,其只负责保管账户,不负责记录账本,鑫XX公司有专门的会计。
卫XX向本院提交了北京XX银行流水记录,证明王X从鑫XX公司账户提取款项,王X控制鑫XX公司的银行账户并长期参与鑫XX公司的经营,故王X知晓原告与卫XX之间的借款情况。
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中国XX银行转账支票、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及鑫XX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卫XX对此亦认可,王X表示不知情。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既参与到鑫XX公司经营,又通过本人账户向原告偿还本案借款款项,故对王X对本案借款完全不知情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被告卫XX、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
财产保全申请费xxxx元,由被告卫XX、王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被告卫XX、王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