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刑终49号
抗诉机关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XX,男,1972年4月29日生,住云南省武定县。因本案于2018年8月11日被武定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9月19日被武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冰,云南XX律师。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XX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云2329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熊XX违法所得335756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当依法改判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熊XX以一审判决对贪污罪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熊XX、辩护人刘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9刑初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XX
审判员 周X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