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存款转账给小三,郑X将小三告上法庭请求全部返还并得到法院支持
江西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干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郑X,女,1975年2月5日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李晖,湖南XX(东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湖南XX(东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女,1984年9月7日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宜丰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聂X,男,1971年12月10日生,新干县人,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聂XX,系第三人父亲。
案情简介
郑X与聂X于1996年6月7日登记结婚,属夫妻关系。2014年6月11日,杨X与聂X通过网上QQ聊天相识,之后双方频繁联系交往,6月22日俩人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2014年6月23日,杨X与其丈夫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2014年6月28日,聂X将其已婚事实和实际年龄等情况告知了杨X。在此交往期间,聂X已向杨X表示愿意出资购房买车供日后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使用,杨X对此无异议。2014年7月1日、7月2日和9月20日,聂X分别通过转账汇款方式将其账户中的10万元、19.89万元和3800元共计302700元转入了杨X个人账户。杨X则将此汇款用于买车并已转卖,剩余部分用于购房。2014年10月份开始,聂X多次要求杨X返还已用于购房和买车所花费的款项合计302700元,但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果。2014年12月,郑X对其丈夫聂X分三次将存款302700元转入杨X账户一事知晓,认为杨X擅自处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法且侵犯了郑X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杨X已构成不当得利,遂将杨X诉至法院,请求杨X返还不当得利。
办案经过
郑X委托了李晖律师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李晖律师听取了郑X的陈述,收集和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向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李晖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一、聂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郑X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该处分行为无效,且杨X明知聂X已婚依然协助聂X转移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二、杨X所称聂X汇入其账户的款项属于受赠的财产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即使存在所谓的赠与,赠与合同也因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三、聂X未隐瞒已婚事实,初认识杨X时杨X已有离婚的意愿,聂X对杨X不存在过错,而聂X对郑X的过错不是本案应考虑的范围;四、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司法成簇或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分割前无法确定夫妻各有份额,因此杨X应返还全部金额而不是部分金额。
案件结果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李晖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杨X返还郑X和聂X302700元。
审判长:廖XX
审判员:陈XX
人民陪审员:廖XX
书记员:聂XX
裁判日期: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