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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与被告荆门市石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医疗纠纷
  • (2013)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莹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女,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莹(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被告荆门市石化医院,住所地荆门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荆门市石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2600元。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邱XX


  • 2015-01-19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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