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女,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莹(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被告荆门市石化医院,住所地荆门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荆门市石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2600元。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