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1、崔XX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7)豫05民终4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X1,女,1959年7月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阳市北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X,女,1951年9月25日生,汉族,安阳市技工学校退休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2,女,1953年4月2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3,女,1954年8月26日生,汉族,安阳市XX退休,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系崔X3胞姐),住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77号院A区7号楼1单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4,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
上诉人崔X1、崔XX、崔X2、崔X3因与被上诉人崔X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X)豫05XX民初3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X)豫050XX民初3X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X1与上诉人崔XX、崔X2、崔X3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619元、50元,共计566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XX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