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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成功帮当事人争取到两套房子的产权

  • 婚姻家庭
  • (2020)赣0681民初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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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当事人争取到两套房子的产权

案件详情

  江西省贵溪市XX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681民初890号

  原告:石**,女,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芬,江西XX律师

  被告:陈X*,男,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石**与被告陈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向本浣提岀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位于贵溪市********、贵溪市******房屋归原告所有;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0月10日协议离婚,并在贵溪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1、位于江西省贵溪市******房屋归女方所有,2、位于江西省贵溪市******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原告多次找男方要求配合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有义务按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拒绝合办理过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未答辩。本案当事人剧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运。被告陈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便用衩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真实合法,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宙奋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石X与被告陈X*199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位于贵溪市******登记在被告陈X*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位于费XX市******房屋产权证2015年10月28日登记在原告石**与被**陈X*名下,房权证号******2016年10月10日,原告石**与被告陈X*在费XX市民政局萨议离婚,离协议书中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二、财产分劃:1位于江西省XX******归女方所有。2、位于江西省贵溪市******的房子归女方所有。3、男方名下的公司段份、股权都归女方所有。4、双方名下各自的其他私人财产(如首饰、存款)归各自所有。”当天,原被告领取了编号******号离婚证。上述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5月21日,原告以其诉称票由向本院起诉,诉请如上本院认为,原告石**与告陈X*2016年10月10日在贵溪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黄溪市民政局予以认可芹向原被告发放了离婚证。该离婚协议按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享人因高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哀力”。原、被告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江西省XX******房屋,位于江洒省贵溪市******房子归原告石**所有,故对原告请求确认位于江西省贵溪市******,位于江西省贵溪市******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约请求本子以支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位于江西省贵溪市******房屋,位于江西省XX******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原告名下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江西省贵溪市******房屋,位于汇西省贵溪市******的房屋归原告石**所、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赵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石**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建华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邱X


  • 2020-06-29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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