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X与杨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2019)黔0303民初6970号
原告:潘X,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勇,贵州XX律师。
被告:杨X,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潘X与被告杨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潘X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潘X负担。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育红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