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5民初1527号
原告:吴XX
原告:吴XX
以上两原告法定代理人:刘XX(吴XX、吴XX之母)
原告:吴XX
原告:刘XX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律师
被告:吴XX
被告:刘某丽
案情:原告吴XX与吴XX系亲兄弟关系,两家庭成员共同登记在以吴XX为户主的户口簿上。2018年10月原被告所在村征地拆迁,按照规定每人每月应享受过渡费1200元,2019年原被告两家庭7口人过渡费共计100800元,其中包括四原告的过渡费共计57600元,已于2019年11月12日发放至本稿吴XX名下且已被支取,但经四原告多次催要拒不返还。为此四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过渡费576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7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照年利率1.95%计算)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在四原告的带领下找原被告所在村委并要求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过渡费享有标准,,去街道办拆迁办调取拆迁补偿协议和过渡安置房发放凭证,并向审理法院申请调查令赶赴银行查询支取明细,庭审时积极举证,客观陈述。
审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后判决:1、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XX、吴XX、吴XX、刘XX过渡费每人14400元
2、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XX、吴XX、吴XX、刘XX支付利息(以57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照年利率1.95%计算)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宁金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