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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9)辽0106民初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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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沈阳市铁西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6民初890号

  原告:柳XX,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远,系北京XX律师。

  原告:沈X,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远,系北京XX律师。

  被告:柏X,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XX公司。

  原告柳XX、沈X诉被告柏X、沈阳XX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25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XX、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XX承担。

  审判员  宋奕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XX


  • 2019-01-25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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