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6民初890号
原告:柳XX,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远,系北京XX律师。
原告:沈X,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远,系北京XX律师。
被告:柏X,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XX公司。
原告柳XX、沈X诉被告柏X、沈阳XX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25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XX、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XX承担。
审判员 宋奕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