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借款纠纷,大幅减少应还款额

  • 综合类型
  • (2019)沪0115民初566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莉律师
大幅减少认定当事人债务

案件详情

  原告:汪XX,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上海XX律师。

  被告:陆XX,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莉,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四川XX律师。

  原告汪XX诉被告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9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闵XX,被告陆XX(仅参加第二次庭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莉、施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相关离婚手续。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前后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42万元。但至今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陆XX辩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且原告并未提供借条或借款合同,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主张42万元中的40万元属于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折价款,2万元属于原告返还被告的垫付款。至于双方录音,确系原、被告的对话,但这是原告纠缠胁迫之下,被告情绪激动所作的回答。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5日协议离婚。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告转账15万元、25万元,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告转账2万元。

  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原、被告的通话录音节选内容如下:原告:“喔,我想万一你不方便说话,我想晚些等你方便的时候再聊。我就想问你一声,你这个,那么你承诺写借条的事,你看什么时候办理呢?”被告:“写借条啊?”原告:“X。”被告:“那么晚些,我有空打你电话好了。”……原告:“怎么叫,问我嘛,你欠我42万,应该打42万元的借条。但是你说你有理由的,那么你打多少的借条。”被告:“22万元吧。”原告:“那么这个20万钱,是为啥扣了呢?是说你当初要求我的结婚彩礼,是这个意思吗?”被告:“不是彩礼。”原告:“是什么意思呢?”被告:“这个时候我说,我前面这样的婚姻,我觉得没安全感。我说我和你认识以后,我说我认为只要有一个稳定的家,稳定的收入就行了。你也没说这个以外的一套房子,我说你既然有这套房子200万,那么说明我有福气。那么我要问你,拿20万钱,我说。你认为彩礼也好,给我的也好,怎么样的理由,就是这样个意思。”……原告:“不是,这个事情,怎么会欠钱的这个因果关系不要谈了。你现在,我现在问你,就是说你现在欠我42万元,你只肯还22万,是这个意思吗?这个20万,就是说你刚刚和我谈的理由,是这个意思吗?”被告:“我反正就欠你22万,写你22万的借条。星期三不是星期四,你看怎么样?”原告:“不是,你这个真的是。”被告:“不要和我多说了。”原告:“我刚刚和你谈的问题,你明白了吗?”被告:“没什么明白不明白的,就是星期三不是星期四,和你写个借条,欠你22万。”原告:“那么你这20万元钱就不承认的。”被告:“什么不承认,是你不承认,还是我不承认啊?”原告:“那么确实,确实是借给你42万元吗?这个是我们离完婚后,我借给你,是事实吗?这是事实吗?”被告:“我现在和你说,我星期三不是星期四给你写22万的借条。”……原告:“我两句话讲完好吧,两句话让我讲完,好吧。你能够平静点,听我……你现在的意思里我借你42万,你只肯还给我22万,是这个意思吗?”被告:“我借你22万。我要写借条,我写你22万,星期三不是星期四写。”……原告:“不是,你听我说,你们不要固执,我就是和你说我确实打给你款,是打给你42万,对吧?”被告:“那我前面还打给你88万呢,这个不能这么说。”原告:“打给我88万元,这个是房子的钱你还给我。你非要就这和说。”被告:“说这个有意义吗?你说星期几,什么时候,我说星期三不是星期四,我给你写借条,那就写个借条,22万。”

  以上事实,由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通话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主张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应提供表借贷合意、借款实际交付等客观证据佐证。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存在多笔转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万元,被告在双方通话录音中也表示欠22万元,并多次承诺出具借条。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致原告无借条出借的行为具备合理性,故对双方间22万元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辩称上述钱款系离婚财产分割的折价款及返还垫付款,录音对话系受原告纠缠胁迫所说,但均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实难采信。

  另,关于原告主张的剩余20万元,录音中原告虽然多次催讨,但均遭被告否认,鉴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对于缺乏借条或其他凭证以印证借贷合意的钱款往来,本院难以确定其性质。

  综上,本院确定被告应承担22万元借款返还之责。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2019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基数应当调整为22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XX借款22万元;

  二、被告陆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汪XX逾期还款利息(以22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汪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汪XX负担1,500元,被告陆XX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2019-10-25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大幅减少认定当事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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