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2678号
原告:重庆XX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四川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
原告重庆XX司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重庆XX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长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舒 畅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