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
(2020)川0922行赔初1-1号
原告:遂宁XX公司。
被告:遂宁市xx管理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洪X,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省遂宁市xx居民委员会。
原告遂宁XX公司诉被告遂宁市xx委员会、四川省遂宁市xx委员会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并进行了书面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遂宁XX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遂宁XX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晓岚
审 判 员 赵燕君
审 判 员 张丽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XX
书 记 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