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民初894号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XX。
法定代表人:赵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金X,浙江XX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XX、8号十三层自编1305-A2号。
法定代表人:董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龙XX(实习),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东XX418房。
法定代表人:张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文,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区富源XX之3号。
法定代表人:刘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文,广东XX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XX。
法定代表人:罗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陆XX,上海XX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广东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杭州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以部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与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XX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判长潘XX
人民陪审员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陈格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书记员黄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