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股东恶意逃避责任,成功追责
当事人信息原告:林XX,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刘X,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XX,广东XX律师。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广东XX律师。
被告:丁XX,男,汉族,1975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第三人: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社区家具大道新XX名家居世博园二层D2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900MA4WPEQ03N。
原告诉称两原告诉称:两原告与被告从2013年起共同出资经营“XXX”品牌的青少年家具,于2017年设立第三人。被告持有第三人33%的股权,原告林XX持有第三人34%的股权,原告刘X持有第三人33%的股权。期间,第三人的经营管理由被告负责,两原告没有参与第三人的经营管理。2017年年底,第三人的经营状况不理想、对外负债达数百万元,第三人的产品积压。在2018年1月16日的股东会议中,被告拒绝向第三人继续增资,向两原告表示其希望退出第三人的经营。两原告同意了被告的前述要求,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第三人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两原告;被告应在签订该合同后配合办理相关无形资产的转让手续、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并将其个人的相关欠款支付给两原告;两原告负责第三人的债务,第三人的债务与被告无关;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XXX元及守约方的相关诉讼成本。此后,两原告积极与债权人磋商解决及履行第三人经营期间的各种负债,履行了股权转让合同的义务。但被告失联,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给第三人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和风险。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配合办理将相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手续;2.被告配合办理将其持有第三人16.5%的股权变更登记给原告林XX的手续,配合办理将其持有第三人剩余16.5%的股权变更登记给原告刘X的手续;3.被告配合办理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手续;4.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欠款314301.8元,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前述欠款之日止);5.被告向两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XX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一、被告丁XX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办理将其登记持有的第三人东莞市XX公司16.5%的股权变更登记给原告林XX的手续,配合办理将其剩余登记持有的第三人东莞市XX公司16.5%的股权变更登记给原告刘X的手续;
二、被告丁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给原告林XX、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