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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女主播被直播平台追索10万元违约金,深圳XX介入后将违约金降低至2000元

  • 合同事务
  • (2020)津0113民初48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宗保律师
将被直播平台起诉的女直播的违约金从10万元化解至2千元,减损比例高达98%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原告:天津XX公司,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万科花园新城西区XX。

  法定代表人:杨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方XX,女,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保,广东XX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方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与被告方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天津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违约行为,不得再从事任何直播相关活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2019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主播签约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在签约期内,未经原告允许不得擅自停播,被告在签约期内无故擅自停播,并在无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违约并对原告有威胁言论,经原、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方XX辩称,被告已经解除与原告的合同关系,且该双方法律关系应为劳动合同。被告在2019年10月4日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权系形成权,送达即生效,双方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即使原、被告之间非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违约金数额也过高。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日,原、被告签订《主播签约协议》一份,其中甲方为“天津XX公司”,乙方为“方XX”,该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1年)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止,如需解约,双方须于合同届满前30天达成一致意见应签订书面协议;甲乙双方签订合约,乙方即为甲方的合作主播,甲方即乙方的唯一合作经纪公司。甲方有权根据合约对乙方行为实施监督。未经甲方许可不可在任何其他视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复审,复审发现乙方不符合主播条件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合作关系,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直播时段,乙方配合甲方安排的时间段进行直播,乙方因故不能按时直播需提前告知甲方,超过两次无故缺播,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作;乙方享有按时收取分成的权利,并确认明确收入来源及分成比例,甲方必须于平台结算款支付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主播收入结算给乙方,若有延迟按每天3‰违约金进行计算;待遇及支付,原则上,乙方待遇由合作分成构成,同时甲方会为乙方提供一定金额的保底收入或活动经费,享受公司正式合作艺人所享有的提成奖励、奖金、积分、平台资源。甲方为乙方提供3个月每月4000元的保底收入或活动经费,乙方需履行协议第三条所述义务,并完成甲方要求的直播时长和天数,不符合标准的,甲方将根据情节扣减相应的保底或活动经费;乙方月直播有效天26天、时长150个小时最低时长标准,不符合时长标准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作,并视情节扣减当月直播经营收入分成;乙方在签约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停播(直播时长不满足直播平台制定的有效主播最低标准则认定为停播),以任何形式在合作平台以外的其他类似的平台、网站进行开播。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00元或乙方在甲方合作平台直播收益总额的5倍作为违约金,特殊情况可与甲方协商解决,若个人原因不能继续直播至合约期满,需与甲方进行协商,征得同意后,清偿公司为乙方提供的保底收入、活动经费、公司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以及合作期间获得的福利待遇后办理停播手续方可停播且合约期内不能有其他违约行为,否则按违约处理”等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6日期间在映客平台进行直播,被告同时主张其在2019年10月3日与4日正常直播,但在2019年10月4日给原告发出解除合同,故在2019年10月5日与6日系断续直播,此期间均为试播。原告对于直播情况不持异议,但对被告停播原因不知。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经在2019年10月9日将原告交付给被告的直播设备(声卡、手机支架、话筒、数据线及耳机)退还给原告。现被告明确表示解除与原告之间的《主播签约协议》,原告于庭审中对此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若双方为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内容中虽有保底工资、主播时长等相应的约定,但结合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可知,该约定实际上系原告对于被告主播演艺行为的管理,而非劳动关系的管理,故本院对于被告所提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双方当属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现原、被告均在2020年8月12日的庭审中同意解除该《主播签约协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100000元。原、被告在《主播签约协议》中虽有擅自停播的违约责任条款,但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被告在签约后仅直播几天且未有收益,嗣后被告亦将设备退还给原告。原告在未对其损失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被告亦提出了100000元的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理由,故本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根据公平及“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酌情据以支持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的数额为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方XX于2019年10月2日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于2020年8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XX公司违约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天津XX公司负担575元,被告方XX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陈X

  裁判日期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书记员柴XX


  • 2020-08-18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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