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784XXXX1086-5。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德平,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文XX,组织机构代码:742XXXX8084-4。
法定代表人曾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X,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女,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