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市XX公司与重庆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璧法民初字第0152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德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784XXXX1086-5。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德平,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文XX,组织机构代码:742XXXX8084-4。


法定代表人曾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X,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女,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罗XX


  • 2014-06-13
  • 璧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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