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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郭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璧法民初字第003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德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唐德平,重庆XX律师。


被告郭XX。


原告郭XX与被告郭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郭XX自愿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对被告郭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郭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1-27
  • 璧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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