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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刑事辩护
  • (2020)内0222刑初47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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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当事人减轻责罚,取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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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辩护人张金凤、李XX,内蒙古凡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固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民行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魏XX、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张金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以猎捕驯养为目的,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明且明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份左右,在包头市××旗石料厂西侧的山坡上架设尼龙网具猎捕一只猎隼,后在土默特右旗XX公司进行驯养。2019年1月份左右,在XX公司又使用网兜猎捕一只灰背隼后进行驯养。两只鹰隼于2019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后被林业部门放飞,被告人王X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涉案的两只野生动物分别为猎隼和灰背隼,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东胜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王X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证明、包头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X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野生动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处理涉案扣押物品的情况说明、关于对调取两块移动硬盘证据处理情况的说明、被告人王X手机分析报告电子数据中野生动物图片、笔录中涉及的图片截图、移交线索情况说明、土默特右旗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千X、周X、付X、焦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明且明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的情况下,以猎捕驯养为目的猎捕猎隼和灰背隼各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张金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X是被动猎取涉案野生动物,其主观上并无恶意,且对涉案野生动物爱护有加,并无折磨、虐待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罚。2.被告人王X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X曾多次救助野生保护动物,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X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具结悔过,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5.建议对被告人王X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张金凤未向法庭举示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X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明的情况下,在土默特右旗哈拉沟石料厂西XX山坡上架设尼龙网具猎捕一只活体动物疑似野生猎隼,并将其带至土默特右旗XX公司驯养。2019年1月份,被告人王X在XX公司使用网兜猎捕一只活体动物疑似野生灰背隼,并将其驯养。2019年3月21日,包头市森林公安局委托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两只活体动物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的两只疑似野生动物一只为猎隼,价值25000元;一只为灰背隼,价值15000元,并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另查明,2019年3月19日土默特右旗森林公安局扣押疑似野生猎隼一只、疑似野生灰背隼一只。同年5月11日,包头市森林公安局在包头市小白河XX将扣押的两只野生动物放归自然。

  2020年6月28日,由公诉机关主持,被告人王X在辩护人张金凤在场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公诉机关提供的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东胜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王X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证明、包头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X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野生动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处理涉案扣押物品的情况说明、关于对调取两块移动硬盘证据处理情况的说明、被告人王X手机分析报告电子数据中野生动物图片、笔录中涉及的图片截图、移交线索情况说明、土默特右旗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千X、周X、付X、焦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明的情况下,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隼和灰背隼,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张金凤提出被告人王X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具结悔过,确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判处的罚金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予以综合确定。鉴于被告人王X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高XX   和

  审判员 王荣华审判员李东菊

  二○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XX


  • 2020-09-24
  • 固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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