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629号
原告:陈X,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李XX,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张XX,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超,山东XX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二被告)
原告陈X与被告李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陈X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刘晓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