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鲁1002民初6171号
原告∶曲XX,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XX
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吴XX,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曲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 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曲XX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款4430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4月10日在环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共同出资装修婚房,原告出资50000元用于支付装修款,被告的父亲出资56200元支付婚庆定金、酒店定金、婚纱照费用、家电款、厨房用品、生活用品及部分装修款,花销后剩余5695元,该款项目前由原告保管。2020年8月下旬婚房装修结束后,双方因各种矛盾导致双方取消婚礼。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吴XX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庭主持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返还原告装修款37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 窈 窈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