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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薛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豫0204民初23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继波律师
经过律师努力,挽回委托银行损失。

案件详情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豫0204民初2331号

  原告:中国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9608686E。

  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北XX。

  负责人:张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波,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薛X,女,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薛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2689.85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使用,卡号为62×××31,截止2019年8月12日,该信用卡累计拖欠金额已达人民币52689.85元(以上未包括交易商家尚未送交发卡银行的消费账款),虽经原告多次催索,但被告迄今仍未偿清。请判如所请。

  被告薛X未到庭答辩,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被告薛X向原告申请办理农行金穗信用卡。经原告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被告申领到农行金穗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31。中国XX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范围内,由发卡银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用卡行为,以及业务成本等确定具体适用利率并定期调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其他消费类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产品除外。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单位卡及部分特定产品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中国XX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第1款约定:“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具体适用利率由甲方根据乙方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并通过短信或账单等方式告知乙方。透支利率上下限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月计收复利,特定产品计收单利”。第四条第2款约定:“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由甲方区分产品设置,并通过产品介绍等方式告知乙方”。第四条第3款约定:“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中,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收费标准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被告在信用卡申请表最后处签名,表示已详细阅读相关协议及须知,按中国XX银行公布标准支付相关手续费,并遵守相关规定。被告在透支信用卡后未按约定按时还款,依据原告提交的被告账户信息显示,截至2019年8月12日,被告累计欠原告本金45690.84元、利息3734.9元、违约金2550.23元、消费手续费713.88元,以上共计52689.85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国XX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XX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中国XX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账户详细信息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被告双方之间订立信用卡合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开卡消费后,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逾期不还的,应按约定及相关规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信用卡透支的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薛X偿还原告中国XX截至2019年8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被告累计欠原告本金45690.84元、利息3734.9元、违约金2550.23元、消费手续费713.88元,以上共计52689.85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本案所涉中国XX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据实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计558.5元,由被告薛X负担(原告已自愿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志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XX


  • 2019-12-18
  •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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