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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保险
  • (2019)豫0204民初5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继波律师
为当事人银行挽回40万余元损失。

案件详情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豫0204民初583号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xxxxXXXE。

  负责人张X,行长。

  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北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波,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XX(曾用名王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原告XXX诉被告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2962.37元及利息10902.84元、复利162.24元、罚息71.72元,以上共计384099元(计算期限截止到2019年2月12日,以后继续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开封市××路××楼××单元××西户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位于开封市××路××楼××单元××西××二手房屋,2017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ABC(2016)5006-1号XXX,合同第二部分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38万元,借款期限336个月,每期月末20号还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约定了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式,对律师费也做出了相关约定。后双方于2017年4月21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持有他项权证,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开始拒绝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判如所请。

  被告王XX未作答辩,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购买位于开封市××路××楼××单元××西户房屋,于2017年4月14日向原告XXX申请贷款。2017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ABC(2016)5006-1号XXX,合同第二部分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38万元,借款期限336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每期月末20号还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约定了利息及罚息、复利。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被告以开封市××路××楼××单元××西户房屋[豫(2017)开封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28.78平方米,权利人王XX]一处作为抵押物,并于2017年4月2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现原告以被告自2018年6月20日起不履行还款义务,至2019年2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372962.37元及利息10902.84元、复利162.24元、罚息71.72元,诉至本院。原告因此诉讼支出律师费16783.31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律师服务协议、银行明细、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的请求,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XX偿还原告

  中国XX借款本金372962.37元及至2019年2月12日的利息10902.84元、复利162.24元、罚息71.72元,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XXX约定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同时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6783.31元。

  二、原告

  中国XX对被告王XX设定抵押的位于开封市宋城路凤凰城11号楼2单XX西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4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梦洁

  审判员 张月

  代理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X


  • 2019-06-27
  •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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