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07民初18935号
原告: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根,广东XX律师
原告王X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和公证费249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宇宙星辰》的油画抄袭原告的作品《四季之美》,并提供作品登记证书。
办案经过: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委托本律师处理,经过本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侵权纠纷存在争议,被告销售的作品虽然外观形象十分相似,但被告独立创作的《字宙星辰》作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在法庭上,本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作品的创作手稿、作品登记证书,并提出: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而非“首创性”,被告销售的作品系独立完成并具有创作性。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主题差异较大,细节处也不一样,虽然原告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在先,但被告已经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被告独立创作完成,而非“抄袭”原告。被告本身系专业的油画公司,拥有自己的油画创作团队,一直从事油画产品的创作性,亦深知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网上销售他人创作的作品,且在收到法院材料之后,已经在网站上下架了该“争议”作品。被告从来没有见过原告的作品,更没有接触过原告的作品,被告在网络上、淘宝上也没有搜索到原告《四季之美》的油画作品,被告之前没有见过该作品,不存在抄袭原告作品的前提条件,并且被告的作品是能够提供手稿,并且详述他的一个作品制作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法庭采纳本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被告的抗辩有理,依法采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作为本案的被告代理律师,已获得胜诉结果,间接帮助当事人“免去”43万元的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