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辽12刑终126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旺鑫,辽宁XX律师。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朱XX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辽1224刑初9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朱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朱XX违法所得人民币22.024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朱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朱XX犯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刑初9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岩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张栋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博雅
书记员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