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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焦作市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豫08民终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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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豫08民终24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XX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华融国际****。

  法定代表人:牛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河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081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X,被上诉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上诉请求:撤销(2018)豫081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改判XX公司赔偿张XX经济损失37500元。事实和理由:张XX由于XX公司在《焦作山阳论坛》发布广告的行为导致37500元投资损失,虽然已经向山阳公安分局报案,但是尚无定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XX公司辩称:1、张XX所主张的广告内容系截取于“hi焦作”而非“焦作山阳论坛”,二者不是同一主体;2、根据一审调取的立案材料,张XX于2017年8月16日前已经从网络上了解了明介金融的相关投资理财信息,并多次实施了投资行为,XX公司并未对其进行诱导;3、张XX所称损失究竟是诈骗还是投资失败尚无定论,其请求XX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张XX经济损失费37500元;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本案调查取证、聘用律师费1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焦作市XX公司系微信公众号“焦作山阳论坛”、微信号:×××的账号主体。2017年8月13日,新媒体“hi焦作”发布了题为《全国房价持续下降,手头闲钱该如何让钱生钱!》的理财广告文,文末对明介金融进行了介绍。8月16日晚上18:16,微信公众号“焦作山阳论坛”推送了文章,其中头条文章题目亦为《全国房价持续下降,手头闲钱该如何让钱生钱!》。原告张XX得知明介金融投资平台后,登录明介金融APP客户端进行投资理财,于2017年8月18日至19日先后向宏伟电子商贸城付款200元、200元、10000元、5000元、10000元、8000元,于8月21日向罗XX付款3000元、1300元。2017年8月22日,原告到山阳公安分局报警,称:张XX于2017年8月16日下午在《焦作山阳论坛》上看到一则理财广告,内容是《明介金融》APP投资理财,属宁波XX公司投资APP软件。2017年8月18日至21日先后在该公司APP上投资37500元。2017年8月21日下午,张XX发现其官方网页、APP全部屏蔽,感觉受骗,遂来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报案材料中提供收款嫌疑人姓名:吕XX、罗XX。山阳公安分局接到原告报案后,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焦山公(侦)立字〔2017〕1051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张XX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后原告又于2018年5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张XX以其在被告XX公司的网络宣传诱导下,在被告宣传的“明介金融”理财投资37500元无法讨回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75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赔偿案件调查取证、聘用律师费1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案中,原告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明介金融进行介绍的,标题《全国房价持续下降,手头闲钱该如何让钱生钱!》理财广告文系被告XX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焦作山阳论坛”中所发布;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网络宣传诱导行为。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57元,由原告张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张X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7年8月15日焦作XXAPP发布的广告微信截图一张。证明:XX公司是在焦作XX之后发布的,二者内容一致,XX公司并非转发,而是经过设计制作蓄意发布的,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上诉人XX公司对以上证据质证称:张XX提交的证据无法登录动态页面,内容也无法查询,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焦作XX系第三方,与XX公司无任何关联性,不予认可。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证据分析与认定:上诉人张XX提供的微信截图无法显示动态页面及具体内容,且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张XX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明介金融进行投资的行为与XX公司具有直接关联性,且张XX已就涉案款项向山阳公安分局报案,山阳公安分局以诈骗案立案侦查,明介金融是否构成诈骗尚无定论,张XX要求XX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付XX

  审判员  孙志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XX


  • 2018-08-27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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